第一条 为促进沛县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沛县实际,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凡投资入驻沛县园区的工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,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50万元,建设密度不低于60%,下同。
第三条 土地费用
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-1亿元的工业项目,参照土地出让金标准的60%给予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,或投资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特殊政策。
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
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-1亿元的工业企业,自经营之日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“二奖三减半”。即:前两年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减半奖励。
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自经营之日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“三奖四减半”。
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
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依法经营取得的利润,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。
第六条 其它费用
㈠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一次性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。
㈡开发综合市场15万平方米以上、专业市场10万平方米以上,行政规费全免;开发综合市场10万—15万平方米、专业市场5万—10万平方米,行政规费收取50%。
㈢酒店、宾馆建设,经有权部门认定,行政规费先征后返,三星级的返还50%,四星级以上的全部返还。
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土建工程造价的1‰以内收取。
㈤白蚁防治费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只收取药物成本费1.76元/平方米。
㈥为鼓励建设城市精品工程,对获得“彭城杯”、“扬子杯”、“鲁班奖”的城市建设项目,分别奖励行政规费的20%、50%、100%。
㈦免收费用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免收土地登记费、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、房屋拆迁管理费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、工程定额测定费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、城市垃圾处理费、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、产权登记费、环境监测服务费、绿化费、治安管理费。
㈧劳动、国税、地税、房管、交通、工商、物价、国土、质监、公安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收取工本费,劳务性规费减半收取。
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、入托、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。
第八条 权益保障
县政府对重大项目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等措施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、评比、验收等活动,不得采取查封帐户、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措施。
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查认定。由县招商局牵头,会同县目标办、发改委、国土局、规划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、法制办、乡企局联合认定。
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政策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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